作者:王国浩
环绕着指定利用在纱、线等商品上的“玫琳凯”商标,美国出名化装品企业玫琳凯公司(MARY KAY INC.)与江苏省天然人沈某之间,睁开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权属纷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作出终审讯决,认定沈某申请注册的第8421619号“玫琳凯”商标(下称系争商标)组成对玫琳凯公司驰誉商标的复制、临摹或翻译,据此驳回了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被撤消,商评委需针对系争商标从头作出裁定。商标引贰言据领会,沈某系江苏省江阴市长泾云芳绒毛成品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09年7月1日注册成立,运营规模为毛线的加工、发卖。2010年6月25日,沈某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利用在纱、线、纺织线和纱、棉线和棉纱等第35类商品上。2011年4月13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经由过程初步核定并予以通知布告。2011年6月23日,玫琳凯公司针对系争商标提出贰言申请。经审查,商标局kaiyun�ٷ�app在2012年11月6日作出贰言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玫琳凯公司在2012年11月29日向商评委提出贰言复审申请,主意该公司的“玫琳凯”系列商标在中国已利用多年,具有较高出名度,已被认定为驰誉商标,系争商标组成对其驰誉商标的歹意剽窃、翻译和临摹;同时,系争商标组成对其“玫琳凯”系列商标的开创人MARY KAY ASH密斯中文译名“玫琳凯”的歹意剽窃,加害了玫琳凯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易发生不良社会影响;另外,沈某具有较着歹意,系争商标的注册将侵害玫琳凯公司的好处,侵扰市场次序,加害泛博公家的好处。综上,玫琳凯公司要求商评委撤消系争商标注册。据领会,玫琳凯公司在化装品上注册有第594710号“玫琳凯”商标与第836104号“MARY KAY”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两件商标别离在1991年5月27日与1994年8月19日申请注册,并别离在1992年5月18日和1996年5月5日被核准注册,经续展,上述两件商标均处在公用权有用期内。经审查,商评委在2013年10月9日作出贰言复审裁定,认为玫琳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实证实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该公司的“玫琳凯”系列商标已成为公家熟知的驰誉商标,并且系争商标指定利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审定利用的化装品等商操行业特点辨别较着,不致误导相干公家,不会侵害玫琳凯公司好处;同时,玫琳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商号已在系争商标指定利用的纱、线等商品所属行业具有必然出名度;另外,系争商标所暗示的内容并不是贬义或其他消沉寄义,不至在发生无害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景象。综上,商评委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玫琳凯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见分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干公家所广为晓得,组成利用在化装品商品上的驰誉商标。因为引证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名誉,系争商标的注册和利用易使相干公家误认为其商品供给者为玫琳凯公司或与玫琳凯公司具有某种联系,从而粉碎引证商标与其审定利用商品之间独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削弱其显著性,并进而侵害玫琳凯公司的好处。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讯决撤消商评委作出的相干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从头作出裁定。据悉,玫琳凯公司与沈某均遵从一审讯决,而商评委不服一审讯决,向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提出上诉。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指定利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誉的化装品等商品在功能、用处、发卖渠道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相互联系关系性较弱,是以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容易致使消费者的产源误认。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玫琳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来看,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玫琳凯公司在化装品等商品上利用“玫琳凯”商标,市场据有率较高,告白投入和停业收入庞大,告白宣扬规模很广,并具有屡次受庇护的记实,还曾被认定为驰誉商标。是以,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由过程玫琳凯公司年夜量、普遍、持久的宣扬和利用,引证商标在其审定利用的化装品等商品上,已为相干公家广为晓得,已组成驰誉商标。同时,玫琳凯公司的两件引证商标别离由中文“玫琳凯”与英文“MARY KAY”组成,属在臆造词语,独创性和显著性较高。系争商标为中文“玫琳凯”,在文字组成上与引证商标“玫琳凯”完全不异,已组成对玫琳凯公司的驰誉商标的复制。系争商标审定利用的纱、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审定利用的化装品等商品均为平常消费品,消费对象、发卖渠道等方面差别不年夜,相干公家看到系争商标,轻易联想到玫琳凯公司的驰誉商标。在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干公家晓得水平极高的环境下,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会误导公家,认为利用系争商标的商品与玫琳凯公司具相关联性,不妥操纵玫琳凯公司驰誉商标的影响力,导致玫琳凯公司的好处有可能遭到侵害,应不予注册并制止利用。综上,北京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认定,系争商标是复制、临摹或翻译他人的驰誉商标,误导公家,导致该驰誉商标注册人的好处可能遭到侵害的景象,据此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保持一审讯决。,kaiyun报道